毒品犯罪立功的適用 廣州白云區(qū)毒品犯罪辯護律師 

概述:毒品犯罪立功的適用 廣州白云區(qū)毒品犯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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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對于立功的把握,應以功是否足以抵罪為標準,毒品犯罪集體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職業(yè)毒犯、毒品慣犯等,由于他們掌握許多從犯、馬仔的犯罪情況和個人信息,被抓獲后能夠檢舉、揭發(fā)或者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從犯、馬仔,從而構(gòu)成立功甚至是重大立功。而從犯、馬仔則恰恰相反,很難有立功機會。如果是立功就從輕處罰,那么從犯、馬仔被適用死刑的可能性就會比毒梟、主犯大得多,這與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相悖。刑事辯護律師在考慮這一問題時,應以司法實踐為指導,掌握最高法院對這一問題的態(tài)度,即決定立功從寬主要看立功是否足以抵罪,適用刑罰時應特別注意毒品共同犯罪人及上下家之間的量刑平衡,不能只考慮立功從寬,而使共同犯罪人及上下家之間的量刑明顯失衡;也不能出現(xiàn)主犯量刑輕于從犯量刑的現(xiàn)象。

一、對于毒梟立功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應從嚴掌握:

1、如果罪行極其嚴重,只有一般立功,功不足以抵罪的,可不予從輕處罰;

2、如果檢舉、揭發(fā)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同樣嚴重的犯罪分子,或協(xié)助抓獲的是同案中的首要分子、主犯,功足以抵罪的,原則上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如果協(xié)助抓獲的只是同案中的從犯或馬仔,功不以抵罪,或者對其從輕處罰后全案或與之相關聯(lián)的案件的處罰明顯不平衡、不公平的,不應從輕處罰;

4、如果是從犯、馬仔立功,特別是他們協(xié)助抓獲毒梟、主犯的,從寬處罰的幅度應該更大;5、罪行極其嚴重的,即使有重大立功,也可以不予從輕處罰。例如2009年“6.26”禁毒日發(fā)布的汪錫林、蘆崗、周真軍案,三被告人走私、制造、販賣甲基苯丙胺300多公斤,盡管其中二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但罪行極其嚴重,均被核準死刑。

二、親屬代立功的問題。親屬代立功,是指毒品犯罪被告人的親屬為了使被告人得到從輕處罰,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或者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人。因刑法規(guī)定的立功主體是犯罪人,除犯罪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包括犯罪人的親屬,不能成為刑法意義上的立功主體。所以親屬代立功不能視為被告人立功,不能成為毒品犯罪人量刑時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雖不能視為被告人立功,但可以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jié)予以考慮。

三、被告人親屬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后告知被告人,或同監(jiān)犯將本人或他人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犯罪事實告知被告人,有被告人檢舉揭發(fā)的,如經(jīng)查屬實,雖可以認定被告人立功,但是否從寬處罰、從寬的幅度大小,應與通常的立功有所區(qū)別。

四、通過非法手段獲取或者非法途徑傳遞他人犯罪信息,如從國家工作人員處賄買他人犯罪信息,通過律師、看守人員方法傳遞他人犯罪信息,由被告人檢舉揭發(fā)的,不能認定為立功,也不能作為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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