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應如何賠償員工? 廣州勞動法律師 

概述:企業(yè)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應如何賠償員工? 廣州勞動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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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計算,且該情形下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實際月工資為基準,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若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這里的“工資”不僅包括基本工資,還應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具體規(guī)定為: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實際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qū)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一個月工資標準)按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2020解除勞動合同怎樣申請賠償金?

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就應該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完全地履行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

合同期限,則是雙方必須遵守的首要條款。用人單位不遵守,違反此約定的,應該承擔法定違約責任,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違反此約定的,當然也應屬違約行為,法律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依法定程序解除,但未明確規(guī)定解除的法律后果,但不等于勞動者可以隨意解除合同,否則對用人單位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建立勞動者合理流動的社會制度和信用制度。對此,相關部門也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并制定了相應的政策。

1、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勞動部關于企業(yè)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

(1)用人單位招接收的大中專畢業(yè)生,按有關規(guī)定簽訂了服務合同或其他協(xié)議的,未到期的仍應繼續(xù)履行,并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又不履行協(xié)議的,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后,用人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勞動關系解除后,如原服務合同(協(xié)議)約定或用人單位依法規(guī)定了賠償辦法的,職工應按服務合同(協(xié)議)的約定或用人單位的依法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如無約定或無規(guī)定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yè)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yè)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guī)定掌握商業(yè)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yè)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yè)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未經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以上規(guī)定,建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違約金予以約定,對違約情形予以明確,以便于出現糾紛時依法、依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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